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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30169****62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71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6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阿依登.麦什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90616030073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到期未付租金235419.88元; 二、被告阿依登.麦什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9061603007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6月3日逾期利息92011.43元以及自2019年6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未付租金23541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阿依登.麦什汗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阿依登.麦什汗、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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