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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55****84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民初593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1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青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价款602845.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0284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青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1953元,减半收取为5976.5元,财产保全费4597元,合计10573.5元,原告青田公司负担2628元,被告四建公司、江苏房地产公司及六合分公司负担794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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