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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联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年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765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3659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1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联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96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利息36755.64元、罚息577702.75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新播客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江苏联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080元,由被告江苏联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播客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联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播客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江苏联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播客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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