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环罚决字〔2019〕第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抑尘措施,扬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5 |
决定机关 |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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