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弘生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64415-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205民初684号 |
| 案号 | (2020)浙0205执15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江北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8500000元,利息160 777.22元、逾期利息84 511.25元,复利2 015.58元及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1714A1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与复利; (2)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巿鄞州区银晨商务中心1幢1号(15-2)、(15-3)室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执行人弘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虞敏对被执行人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弘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4)负担案件受理费41515.5元,执行费71136.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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