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320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泽商初字第00345号 |
案号 | (2020)苏0813执恢3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泽县丰盈农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二、被告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侯殿虎、李海、李晓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0元,由被告洪泽县丰盈农化有限公司、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侯殿虎、李海、李晓东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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