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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宪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0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开商初字第00026号
    案号 (2016)苏0891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7-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18951.11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3年1月6日起按每天694.77元计算至判决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77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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