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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宪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0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开民初字第02675号
    案号 (2016)苏0891执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3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志力货款损失420500元及违约金(自2008年8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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