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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宪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0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商初字第00092号
    案号 (2016)苏0831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296万元,利息和罚息38.628万元(计算至2015年2月4日)及按照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东、汪宪政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3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17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70元。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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