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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宪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20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商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1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6
    发布日期 2016-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6151.73元、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4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东、汪菊红、汪宪政、徐梅英、洪泽县瑞泽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博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13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97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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