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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温瑞卫公罚[2020]04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温州瑞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因温州瑞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我局无相同情形的处罚史,从事电影放映服务活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营业时间共计71天,属于一般情形,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0
    决定机关 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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