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92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3473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9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利华服饰智造(深圳)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63034.87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52606.97元、样板费155281.5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利华服饰智造(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三、驳回原告利华服饰智造(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91元,由被告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