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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东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805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78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东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从1997年8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分段计付,被告已付利息人民币1521615.6元从其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债务,原告则有权从被告的质押物东莞市江南大桥27%的股权收益即过桥费中受清偿;并有权对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其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19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520元,合计249712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之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交之诉讼提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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