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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08****5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127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巴中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李永胜对被告巴中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裕科持有的被告正和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仅以原告在本案享有的债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巴中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李永胜、林裕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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