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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568****598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2民初274号
    案号 (2020)冀0922执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福新机箱有限公司加工货款6499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99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福新机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50元,原告河北福新机箱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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