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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高新区冬青路389号收吧收吧二手车市场内建筑物外墙新增设了6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为774.41平方米,未获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手续,且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卢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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