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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56****21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2707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桂香2017年至2019年度商铺租金共计44652元及滞纳金(以1488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至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297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44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桂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镇江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6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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