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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新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728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民终1227号
    案号 (2017)皖1323执1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 二、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唐瑞学、田晓线已付购房款457754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向唐瑞学、田晓线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上房之日2016年6月2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驳回唐瑞学、田晓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唐瑞学、田晓线负担116元,由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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