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新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728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民终1261号
    案号 (2017)皖1323执1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708号民事判决; 二、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谢金梁已付购房款441913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向谢金梁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上房之日2016年1月24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扣除90日); 三、驳回谢金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谢金梁负担40元,由金鼎置业公司负担1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元,由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