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华新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9728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3民终1124号 |
案号 | (2017)皖1323执13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日期 | 2018-0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 二、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陈晓港已付购房款418591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向陈晓港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上房之日2016年2月12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680元(扣除90日,共167天); 三、驳回陈晓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元,由陈晓港负担14元,由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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