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象环罚[2021]第20000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象罚字[2021]62号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87462801T法定代表人:包荣升住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水产品加工园区经二路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你单位主要从事鱼蛋白肽粉、酱油、虾膏、虾皮项目生产。蛋白肽粉项目于2014年7月经过环评审批,2016年开始建设,2018年建成投产,2020年3月通过环保验收。该环评要求鱼粉恶臭收集后采用冷却冷凝+低温等离子法+酸碱喷淋处理。鱼蛋白肽粉主要生产设备有油水分离机2台、压榨机2台、蒸煮机1台、干燥机4台、筛粉机1台、冷却机1台,另外配建有3台天然气锅炉用于生产线供汽(热),液氨冷冻系统1个,冷库1个;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鲜鱼、下脚料-蒸煮-压榨-干燥-筛分-鱼粉-酶解-浓缩-干燥-粉碎-打包-产品(鱼蛋白肽粉)。2021年8月23日,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建有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鱼蛋白肽生产线正在生产,鱼蛋白肽车间内建有无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检查时,3台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1台正常运行、2台显示屏无显示。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的酸碱喷淋塔正在运行,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鱼蛋白肽车间内无组织废气碱喷淋塔正在喷淋,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具体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2021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15张。证明你单位建有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鱼蛋白肽生产线正在生产,鱼蛋白肽车间内建有无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检查时,3台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1台正常运行、2台显示屏无显示。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的酸碱喷淋塔正在运行,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鱼蛋白肽车间内无组织废气碱喷淋塔正在喷淋,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二、2021年8月26日对潘仁良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你单位2021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包荣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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