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15日15时35分,当事人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将建筑垃圾倾倒至象山县石浦镇昌国山洞外垃圾场,共1处倾倒点,约3立方米。当事人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包荣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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