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销售野生虾皮标签不合格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玖拾元(1390元);(二)罚款伍仟元(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陆仟叁佰玖拾整(639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0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包荣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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