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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69****70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2486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龙湖支行借款本金19900000元和截至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1045311.2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龙湖支行有权对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号为聊开工商抵登字[2016] 00011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高庆健、刘秀燕、贾向国、张辉、张德维、高庆涛、贾红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高庆健、刘秀燕、贾向国、张辉、张德维、高庆涛、贾红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26元,由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庆健、刘秀燕、贾向国、张辉、张德维、高庆涛、贾红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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