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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大锻群英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424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1民初5298号
    案号 (2019)辽0211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31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群英机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春森拖欠工资32,00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扣除原告已预支工资)。 二、被告大连群英机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春森拖欠社会保险金20,973.99元(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原告已垫付)。 上述第一、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大锻群英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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