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水罚字【2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依法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宜水停【2020】11号)、(宜水停【2020】13号),于2020年12月11日下达了《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宜水改【2020】6号),于2021年6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宜水罚告字【2021】1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意见),亦对违法事实不予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河道内所填砂土。为此,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罚款。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河道内违法所填砂土,逾期不自行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负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5 |
决定机关 | 宜州区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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