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MA****CL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2民初5188号 |
案号 | (2021)苏0412执恢5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200008.45 |
未履行 | 1807258.07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1990906.52元及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中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丽娟在2499444.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文俊在2499802.8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0元由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翰控股5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许文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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