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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海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626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194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恢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作市海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借款3560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98‰计算;自2016年6月18日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47‰计算); 二、被告焦作博锐斯科技有限公司、王海鹏、王海鸿、耿广敏、买联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4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焦作市海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博锐斯科技有限公司、王海鹏、王海鸿、耿广敏、买联合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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