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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苏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广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502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3民初1366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1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何广忠、苏誉石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李纲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尚欠利息2554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李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690元(含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李纲预交),由何广忠、苏誉石化公司负担。何广忠、苏誉石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李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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