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668****84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6民初2300号 |
案号 | (2022)豫0106执1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街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赵红英与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18004000669);二、解除原告赵红英与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6122018100236130301);三、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具体以银行核算数额为准);四、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红英购房款本金 247458 元及利息(以 29745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9日及以 24745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3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红英办理维修基金的退还事宜;六、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红英支付违约金 2874.92 元;七、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红英向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 241366.69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 241366.6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其实际清偿之日);八、驳回原告赵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54 元,由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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