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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68****8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6民初1421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1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确认原告李艳玲与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SJ17003598121)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解除, 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艳玲办理注销涉案商 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 解除原告李艳玲与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签订的《协议书》; 三、 解除原告李艳玲与被告河南居易五云山文化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7 日签订的《五云山小镇有机生 活卡 4.0 购卡协议》; 四、 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艳玲首付款 528539 元、 已偿还的贷款本 息 859174.44 元、 维修基金 7797 元及违约金 2637 元; 五、 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艳玲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以 1387713 元为 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 被告河南居易五云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艳玲会员费 41393 元; 七、 驳回原告李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66 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8813 元, 被告河南居易五云山文化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53 元。 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河南 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860 元, 被告河南居易五云山 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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