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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505****44X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30民初364号
    案号 (2022)晋1030执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彦斌工程款8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2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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