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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505****44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60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黑0606执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 439 1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案工程款2439100元、年利率19%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7元,由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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