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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向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47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民终5142号
    案号 (2018)黔0123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1
    发布日期 2018-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一、被告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医疗费3800元、误工费15944.4元、护理费59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54075.21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给原告吴仲芬。 二、驳回原告吴仲芬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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