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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颐享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97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603民初8685号
    案号 (2021)浙0603执1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伟威返还并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和至2018年8月15日止的利息721168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未清偿部分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浮梁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园、胡永平、胡斌良、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绍兴颐享年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傅伟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291元,由八被告负担,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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