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公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公主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公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义东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8年1月10日,公主岭市公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于晨光、马景强在对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三合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18〕第0095号、法人田义东工程师高宏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隐患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吉林省消防行政处罚量裁标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缴纳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公安局或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公主岭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共/份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5 |
决定机关 | 公主岭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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