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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78****81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6546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少琴返还借款本金32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2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算;以6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算)。二、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陆少琴的律师代理费895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陆少琴支付。三、被告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福娇、周碧英、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虎、周黄姐对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陆少琴对坐落于香梅硕放商业广场5-17单元号为320200000001GB00001F15840414的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的限额为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二项支付义务的总额。五、被告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福娇、周碧英、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虎、周黄姐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陆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77元,由原告陆少琴负担39077元,由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7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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