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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78****81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6986号
    案号 (2019)苏0211执2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福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吴振江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香梅开发公司、香梅酒店公司、吴福娇负担(该款已由吴振江垫付,由香梅开发公司、香梅酒店公司、吴福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吴振江)。若被告无锡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吴福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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