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市监处〔2020〕2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给予罚款最高数额36%,即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通知》(浙价检〔2017〕142号),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是独立的价格行为。该公司销售59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罚款10.6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卢予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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