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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士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0****2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11民初557号
    案号 (2017)皖0711执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福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润景工资19400元; 二、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邢福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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