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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5****8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4064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2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海根偿还借款本金7967.1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二、被告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罗嘉宝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中的5884.6万元及对应利息(为附表中除第1、5、10行以外的其余103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嘉宝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温海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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