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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5****8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5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粤0605执12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许志华、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永昌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1月28日止尚欠原告黎国尧借款本金1375万元及利息1017万元未还,之后的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桂华、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乐昌市乐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1月28日止尚欠原告黎国尧借款本金1375万元及利息944万元未还,之后的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原告黎国尧同意被告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许志华、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永昌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其对外转让广东省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的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将上述第一项的款项归还予原告;4、原告黎国尧同意被告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桂华、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乐昌市乐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归还上述第二项的借款本息,其中于2018年2月20日前归还10万元利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每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30万元利息,从2018年10月偿还724万元利息,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87.5万元及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0日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最后一期于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87.5万元以及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5、本案受理费149940.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国尧负担;6、原告黎国尧指定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至其指定的中国平安银行账户(户名为黎国尧,账号为6230585000000867655);如果七被告能够按时足额还清上列借款本息,则各方结清本案所有纠纷;但如果七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按上述一至四项约定在扣除各方已付部分后的剩余借款本息,在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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