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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中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639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605执6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日期 2018-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 二、许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明诚归还借款本金12673226.49元,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2日的利息920664.62元以及从2014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2673226.4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盘小薇、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融泰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名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许志华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王明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38.14元,由王明诚负担11272.35元,由许志华、盘小薇、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融泰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名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265.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2.22元,由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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