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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1〕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日新街75号由方宇负责的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威斯汀酒店单位法人变更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由方宇负责的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威斯汀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日新街75号由方宇负责的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威斯汀酒店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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