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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绍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25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264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1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17-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绍芳、杨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志勇借款70万元及利息11.2万元(暂算至2015年11月26日),并以本金70万,按月息2%,从2015年11月27日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章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0元,由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绍芳、杨军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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