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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绍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25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815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1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会借款350万元及利息23467.65元,并以本金350万元,按年利率9.129%,从2015年12月22日算至借款归还时止; 二、原告对被告廖绍芳、杨军华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新欣南大道996号孔目江1号5栋14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S00323752-G1、S00323752-G2)、位于新余市城北新欣北大道1000号山河源墅108栋102室房产(房产证号S00367285)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对被告廖绍芳、杨军华、廖金芳、胡小勇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新欣南大道996号孔目江1号5栋805室的房产(房产证号:S00314629-G1,S00314629-G2)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对被告刘国庆、周燕容所有的位于新余市青年路50号房屋(房产证号:S0233882)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廖绍芳、杨军华、廖淑芳、李华学应对上述款项中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曹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廖绍芳、杨军华、廖金芳、胡小勇、刘国庆、周燕容、廖淑芳、李华学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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