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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绍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25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474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院确认原告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2015]余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第2******03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4298.83元,共计5034298.83元并按月利率12.68625‰支付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 三、被告廖绍芳、杨军华对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绍芳、杨军华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原告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拍卖或变卖被告廖绍芳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东新欣北大道九鼎汽车市场11幢的房屋201室、202室、205室至224室(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S0306106号,土地证号:余开国用2011第1876号)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710元,由被告新余市江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廖绍芳、杨军华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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