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230****25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394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32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62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万元;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2316室的房屋变卖、拍卖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章雄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6—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48元由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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