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230****25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10013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31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15%计息,同时未按合同—8—约定日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2.5%计算复利;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2.5%计息,同时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2.5%计算复利;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最终所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2000000元本金与以2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46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23元,由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2315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清偿次序;六、被告贲海俊对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认的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贲海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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