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577****21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2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0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亚宁、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志茹借款本金21800000元、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6707600元及以借款本金21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1年1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志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32元,减半收取95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00666元,由被告郭亚宁、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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